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104执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北京德福家游居文化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德福家游居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黑0104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06657.92元,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德福家游居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北京德福家游居文化有限公司尚有7106657.92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黑0104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