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28民初1696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西马力(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9314047U。
法定代表人马汉元,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马力(天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8元,保全费177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关 磨
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