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1337号
原告:特利普(武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3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无忧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91号金禾中心写字楼10层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利普(武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无忧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特利普(武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利普(武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利普(武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特利普(武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