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利普(武汉)建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特利普(武汉)建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章征春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知民初80号 原告:特利普(武汉)建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中大十里新城三期第25幢1层5号房。 经营者:***,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特利普(武汉)建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2023年5月26日,原告特利普(武汉)建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利普(武汉)建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利普(武汉)建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特利普(武汉)建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