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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启迪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109民初33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崇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3年1月30日 开庭日期:2023年4月10日 出庭情况: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1207372.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对应的工程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其他工程款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确认原告就本案讼争工程“南宁市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折价或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编号:NNKJC-095),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为南宁市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地点为南宁市邕宁区;合同暂定总价为14379800元;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材料后30日内审定完毕,审定经双方确认后15日内付清工程款。2019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NNKJC-095-B1),约定增加施工内容;采用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形式,含税金额2402546.5元。202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NNKJC-095-B1),约定工程量增加约81256立方米,暂定总工程量调整为331256立方米;因成本增加,自2019年10月20日土石方收方后,剩余的土方开挖清运综合单价由54元/立方米调整为62元/立方米,原合同其他价格不调整。后,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三)》(合同编号:NNKJC-095-B3),约定增加施工内容,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含税价378032.93元;施工内容完工且经过被告初步验收合格,原告发起申请,被告收到材料审核通过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价款85%,原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办妥结算,被告在收到付款申请并审核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2021年,双方签订《(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合同编号:NNKJC-095-B4),约定增加工程量,增加总价811124.37元;被告收到材料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支付协议总价85%;本协议全部施工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单独就新增施工内容进行结算,乙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定案后,甲方审核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97%。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量,并如期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请款资料,但因被告长期逾期支付工程款且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上述款项侵犯了原告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某丁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数字不实,具体数字需要双方结算后才能确定。二、目前,原告施工的本案所涉的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尚未完工(支护工程整体尚未完成),故被申请人尚未与申请人进行后续的竣工验收,原告未向被告提交过结算资料,双方并未办理正式结算。在涉案工程未办理正式结算的情况下,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不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没有证据支持,不实客观真实的。必须双方办理结算后才能确定被告应付款金额。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不具备,被告并未构成逾期付款,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四、原告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6.2条的约定,先将其烂尾的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再双方验收合格后,再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再双方核对并确认结算金额后,再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现在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烂尾,没有竣工验收,则其施工的涉案工程应视为质量不合格,被告不应在此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三、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且不符合客观事实。七、如上所述,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不具备,被告并未构成逾期付款,故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违约金。四、原告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客观实际。原告施工的仅是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工程(以下简称“总部二期工程”)的一小部分的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即“涉案工程”),涉案工程只是总部二期工程的一小部分附属工程,无法单独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因此,即便法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对整个总部二期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客观实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3月28日,某丁公司(委托人、甲方)与某丙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编号:NNKJC-095,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某丙公司施工某丁公司发包的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中约定:土石方采用“综合包干单价”方式承包,土方开挖机清运综合包干单价54元/m³,石方开挖机清运综合包干单价62元/m³,土方回填(场外取土,含12KM以外)综合包干单价17元/m³,土方回填(场内取土)综合包干单价12.8元/m³。基坑支护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基坑支护包干总价为189.28万元。合同第六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付款办法”中约定:1.土石方:按完成土方量5万m³作为一个付款周期,乙方每完成5万m³可申请进度款,进度款在产值核定后7日内支付至完成产值的75%;工程全部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量的85%;结算完成后30日内付清工程款。2.基坑支护:乙方完成工程产值的50%可申请进度款,经甲方审核双方确认10日内支付已完产值的80%作为进度款;工程完工,经甲乙审核双方确认10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作为进度款;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成合格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双方核对并确认结算金额后30日内支付乙方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6个月,自地下室土方回填后30天内起计。如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至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函之日起,10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工程尾款(扣除应扣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不计息。3.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审定完毕,审定经双方确认后15日内付清工程款。4.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义务。合同付款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需开具全额发票。乙方迟延开具发票、无法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金额低于约定金额的,甲方有权相应地迟延付款、暂不付款或按低于约定金额的发票金额来付款,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中约定:甲、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工程量确认单、结算书、请款申请书、签证等各种相关资料文件必须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约定:若甲方不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工程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8月25日,某丁公司(甲方)与某丙公司(乙方)签订前述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NNKJC-095-B1,以下简称2019年补充协议),约定了增加的施工内容,还约定:1.增加的施工内容采用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含税固定包干总费用为2402546.5元。2.甲方每次支付原合同项下款项前,乙方应开具合同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3.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应付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20年,某丁公司(委托人、甲方)与某丙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前述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NNKJC-095-B1,以下简称2020年补充协议),约定:1.因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约81256立方米,增加工程量后合同暂定总工程量调整为331256立方米。2.自2019年10月20日土石方收方后,剩余的土方开挖清运的综合单价调整为62元/立方米,原合同的其他价格不予调整。3.乙方完成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新增工程量并办理完签证手续后,甲方按照原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补充约定工程量对应工程款。 某丁公司(甲方)与某丙公司(乙方)签订前述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三)》(合同编号:NNKJC-095-B3,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约定了增加的施工内容,还约定:1.增加的施工内容采用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含税固定包干总费用为378032.93元。2.本协议施工内容完工且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乙方可发起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协议总价的85%;原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妥结算,甲方(应为乙方)可向甲方发起付款申请,甲方收到付款申请并审核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协议余款。乙方提交以上付款申请时,须按原合同约定提交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021年,某丁公司(甲方)与某丙公司(乙方)签订前述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四)》(合同编号:NNKJC-095-B4,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协议第一条“合同变更内容”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对高科技企业总部项目A1#楼面已生锈主体钢筋进行除锈及防锈处理施工,该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包干价为181649.37元;2.甲方委托乙方对高科技企业总部项目Al#楼进行全面安全防护围挡施工,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暂定价为629475元。3.本协议暂定总价为811124.3元。4.新增施工内容为价格以包工包料方式。协议第二条“新增施工内容支付方式”约定:1.本协议全部施工完成后且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协议暂定总价的85%进度款。2.本协议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并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单独就新增施工内容进行结算,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结算审核定案后,甲方在审核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至全部工程结算总价的97%。3.本协议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后满壹年,乙方向甲方提交质保金返还申请报告,甲方收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质保金。 (二)合同履行情况 1.主合同、2019年补充协议、2020年补充协议 2020年10月21日,某丁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在原告提交的《施工场地移交单》中确认:工程名称: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项目-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交接部位及内容:1.基坑边坡支护已经按设计要求完成各项内容;2.土方开挖已按合同要求开挖至地下室底板面标高,施工现场已具备下步工序施工条件,某丁公司的意见为同意移交。该《施工场地移交单》还有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2020年11月5日,某丁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原告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中确认:至2020年10月21日经确认工程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经三方确认施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累计完成工程造价为1892800元,实际累计应支付进度款为1608880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本次申请工程款进度851760元。该《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还有监理单位的盖章。 2020年12月25日,某丁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原告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中确认:至2020年10月11日经确认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累计完成土石方外运总工程量为357279.3m³;基坑支护已完成各项内容产值为1892800元。该《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还有监理单位的盖章。 2020年12月25日,***在原告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中确认: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二)的约定己累计完成土石方工程造价为20255037.4元,补充协议(一)(即2019年补充协议)增加的施工内容含税固定总价包干造价为2402546.5元,累计产值为:22657583.9元。该《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还有监理单位的盖章。 综上,主合同、2019年补充协议、2020年补充协议中,原告已完成工程量金额为24550383.9元(基坑支护工程1892800元+土石方工程22657583.9元)。 3.补充协议三 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与监理单位对补充协议三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于2020年5月15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某丁公司签署的“建设单位质量意见”为“符合要求”。 2020年12月25日,某丁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原告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中确认:补充协议(三)协议增加施工内容采用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含税固定总价为378032.93元。此协议已完成约定的各项内容。 4.补充协议四 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与监理单位对补充协议四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5月10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某丁公司确认:合同造价811124.37元,质量意见为“符合要求”。 5.其他签证 (1)2019年4月25日,某丁公司向某丙公司签发《工程指令》,载明事项为关于安装A二期土石方用监控抓拍系统相关事宜,内容为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办理签证并入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结算。之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签证单》,某丁公司确认安装监控抓拍系统费用83000元,现场已安装完成监控抓拍系统。 (2)2019年7月1日,某丁公司向某丙公司签发《工程指令》,载明事项为关于配合A2#、A3#楼开挖桩头相关事宜,内容为要求某丙公司配合A2#、A3#楼开挖桩头,相关费用并入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结算。之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签证单》,某丁公司确认配合开挖桩头费用8075元;工程量属实。 (3)2019年6月28日,某丁公司向某丙公司签发《工程指令》,载明事项为关于配合外运A2#楼场地堆土相关事宜。内容为要求某丙公司配合清运已堆在A2#楼场地堆土。相关费用并入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结算。之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签证单》,某丁公司确认:A2#楼土方开挖清运费用共计212475元;工程量属实。 (4)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签证单》,某丁公司确认:签证原因为由于A地块二期工程基坑已按2019年9月25日下发的图纸开挖到标高79.1米,2019年10月25日工程基坑开挖图纸开挖,共有516.46平方米变更为标高81.75米,造成土方回填2.65米;土方回填费用17518.08元;工程量属实。 (5)2019年12月11日,某丁公司向某丙公司签发《工程指令》载明事项为关于A二期场内裸土覆盖相关事宜,内容为要求某丙公司将场内裸土进行完全覆盖。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办理签证并入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高科技企业总部二期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结算。之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签证单》,某丁公司确认A地块二期场内裸土进行完成绿网覆盖费用32114.02元(以被告审核价为准);工程量属实。 (6)2020年5月19日,某丁公司向某丙公司签发《工程指令》载明事项为关于C12、C15、C16、C17、C19、C20、C21#楼电梯机房门及电梯机房新增钢梯的制作安装,内容为请某丙公司按附图要求于2020年5月26日前完成C12、C15、C16、C17、C19、C20、C21#楼电梯机房及电梯机房新增钢梯的制作安装施工。上述工作不在原合同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产生的工程量通过签证并入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产业配套智慧城市住宅二期基坑支护工程结算。 2020年6月28日,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联系函》,内容为:某丙公司陈述其已组织人员、设备、材料按图保质进行前述工程指令单相关的施工,请求某丁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就增加工程量报价给予及时审核并批示。某丁公司确认本次增加项造价为171109.29元。 综上,其他签证中,原告已完成工程量金额合计524291.39元。 二、某丁公司已付工程价款情况 某丁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057829.06元(321327.99元+1801909.87元+2050600元+2756000元+3334691.2元+4793300元)。 本院意见: 本案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施工场地移交单》、《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竣工验收报告》、《签证单》,本院认定原告完成的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且工程量已得到被告的确认。结合前述,再根据合同关于质保期以及付款期限的约定,本院认定本案工程款(含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6263832.59元[24550383.9元+378032.93元(补充协议三)+811124.37元(补充协议四)+524291.39元(其他签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5057829.06元,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1206003.53元。 原、被告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按应付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最后确认工程量是2021年5月10日对补充协议四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再根据合同关于付款期限(含质保金支付期限)的约定,本院酌情从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违约金,即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本案工程主要是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不宜单独折价、拍卖,原告主张拍卖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本院已充分审查。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11206003.53元。 二、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计算方式: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6912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