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某乙有限公司;广西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108执4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建设路8号(中国人民银行崇左市中心支行)办公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73882228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航电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7号秀山花园第四组团绣景园E单元5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62910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航电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生效的(2023)桂0108民初543号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我院于2024年5月11日予以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航电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031634.8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广西航电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航电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031634.8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航电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