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3执1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
二、本院于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6月18日、2024年9月24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信息、工商总局和网络银行存款信息,账户有零星存款已于2024年4月10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冻结需在到期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
三、执行过程中,2024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