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02执17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恒远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恒远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粤0103民初14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咸阳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5312.61元;二、被告咸阳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5312.61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本案受理费470元,由被告咸阳恒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咸阳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咸阳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咸阳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财产涉及多多起案件执行,各个方面需协调处理,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陕0402执1715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