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3356号
原告:***电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科技工业园火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课长。
被告:山东恒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电源(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电源(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源(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