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科众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1573号
原告:山东中科众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BLG28Q,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创智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6330541U,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咏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科众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中科众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科众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科众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中科众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