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

永仁县鑫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特西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27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永仁县鑫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永仁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原告永仁县鑫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云2327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仁县鑫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7.8%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7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