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力美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0民初1388号 原告:重庆力美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昌平区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美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美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力美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力美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9.54元,减半收取2004.77元,由原告重庆力美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