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2440号 原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