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81民初248号
原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5333号8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捷易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紫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捷易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