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3211号
原告:上海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265号14幢300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74287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5333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331571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乐天电梯部件(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湾大道19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YJ5L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天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乐天电梯部件(浙江)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上海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