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民初4418号 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浦北县小江镇绕城二级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6741393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10号楼5层515-512号。 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102元、保全费2822元,合计6924元,由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