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黎合江钦陆公路交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8521039X7。
法定代表人:陈原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华路**江滨豪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392XW。
法定代表人:梁和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琨龙,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江**。
关于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7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琨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7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蓉荣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刘永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