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5977号
原告:钦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区兴港路东油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9971293X9。
法定代表人:黄纪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济平、冯滟云,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10号楼515-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392XW。
法定代表人:杨宙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钦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2元(原告钦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钦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勋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章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