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某某佳宏装饰材料店、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民初1772号
原告:梧州市***佳宏装饰材料店,住所广西梧州市下三云路90号西环路临街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3MA5LFK5X119。
经营者:黄佳。
被告: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10号楼5层515-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392XW。
法定代表人:杨宙业。
原告梧州市***佳宏装饰材料店与被告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梧州市***佳宏装饰材料店于2022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梧州市***佳宏装饰材料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佳宏装饰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梧州市***佳宏装饰材料店负担。
审 判 员  林 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明竹
书 记 员  胡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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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