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5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2日生,壮族,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新华路286号江滨豪园10号楼5层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392XW。
法定代表人:梁和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783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被执行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基金支付的费用打入申请人***的账户;(2)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8日,广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得工伤保险手续,申请执行人***已成功领取保险款,10月1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至此,本院((2020)桂122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0)桂122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实际执行完毕,应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122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永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燕秋
书 记 员 韦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