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2民初222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工业集中区中心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740709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