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园集中区中心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做工作,上诉人***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