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1186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集中区中心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740709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