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

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1925号 原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集中区中心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740709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