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