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执1043号
申请人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园福湾园盘屿路8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8300元及***行金,执行费924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1043号的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与(2017)鄂0116执26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将(2017)鄂0116执1043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2629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1043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17)鄂0116执1043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2629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04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