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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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浙0282民初11288号
原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工业区福湾园盘屿路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290789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正大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1051857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正大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慈溪正大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正大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