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

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04民初849号 原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区福湾园盘屿路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290789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小**朝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6687584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8元,撤诉减半收取4939元,由原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