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24民初95号
原告: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小**朝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6687584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区福湾园盘屿路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290789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闽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原告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