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民初1788号
原告: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201号二楼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395432。
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8515357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608元,减半收取计84804元,由原告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淑彬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