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03民初3589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磐安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被告:***,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被告:***,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二十五层至二十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0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第三人:柳州市崇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三路9号恒江源商业小区2栋1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7689461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柳州市崇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劳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