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402民初32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