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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402民初32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