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21民初27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连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