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1民初52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