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694号
原告:四川嘉隆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茶树街8号附48号4栋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交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小镇云松路28号-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嘉隆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嘉隆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嘉隆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