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某某、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129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松路2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275003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计3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