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129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松路2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275003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计3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