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民终5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43473B。
法定代表人:贾荣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小镇云松路2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2750030B。
法定代表人:张立志。
原审第三人:林珊,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审第三人:楼民法,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腾,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珊、楼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20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风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恒风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涉案工程款进行了补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本工程合同价为7058206元,一审造价为7043716元,鉴定总造价为6730615元,净核减造价为313101元。该事实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补充鉴定结果不符合常理。义乌市审计局对涉案工程抽查复审,委托专业机构复审审定价为5611158元,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鉴定结果为6730615元,差距达100余万元,对于合同价只有700余万元的工程而言,这样的差距严重不符合常理。二、补充鉴定缺乏一定公平性。恒风公司尊重义乌市人民法院对工程量以补充鉴定的方式进行确定,但要求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作出明显偏离一审造价的结论,显然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其必然会尽量维护自己的一审造价,所以补充鉴定在实体上会缺乏一定的公平性。三、补充鉴定结论仍然存在错误及不合理性,恒风公司虽然尊重义乌市人民法院补充鉴定的决定,但在补充鉴定报告出具后曾表示希望法院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未予准许。恒风公司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同意指定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量的重新鉴定,以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庭审中补充:申请重新鉴定。(一)审计报告内提出的虚报工程量核减的部分内容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未核减金额;(二)审计报告内提及的金额与鉴定报告内核减金额差距大。具体情况如下:1、审计报告内对于黑胡桃木屏风、成品木门、屏风花格底座的价格核减较多为479178元,但是鉴定报告内黑胡桃木屏风、成品木门、屏风花格底座核减价格仅为131084元和26954元,金额差距大。2、审计报告内黑胡桃饰面榻榻米未按照黑胡桃原木施工核减24450元,鉴定报告内黑胡桃饰面榻榻米仅核减了1877元,差距巨大。3、审计报告内原建筑天花、原建筑门、原建筑墙板、原建筑雕刻清漆三遍,含底漆,现场实际为单独喷漆审计报告核减154265元。经过现场勘查确实原建筑物上述部分未进行底漆的施工,在补充鉴定报告内未核对该项目工作内容的价格进行核减。4、审计报告内视频安防系统工作站、部分无限网络AP、网络交换机、智能网路核心交换机等未安装核减了52664元,但是鉴定报告内只核减了智能网络核心换季的费用16680元。5、审计报告内地埋灯及电缆头10mm?以下未安装核减金额8194元多余鉴定报告的637元,金额差距巨大。6、对于原地面青石板的重新铺设或者翻新,是否按照鉴定报告内的70%考虑存在问题,建经单位给出的工程量存在争议。7、审计报告内深灰色铝合金边框5+5mm中空玻璃隔断、深灰色铝合金边框3+3mm背蚀砂钢化中空玻璃外窗,清单报价1200-1300元/㎡,实际做法是5+9A+5普通断桥隔热铝合金窗,应按照700元/㎡考虑,鉴定报告内未有核减。8、审计报告内筒灯及射灯无品牌标识,现场确实没有找到品牌标识或者相关进货证明单据,在补充鉴定报告内未对该项目工作内容的价格进行核减。9、审计报告内8+8夹娟丝超白双钢化玻璃(定制山水画图案)补差价和大堂深灰色铝合金边框5+5钢化中空玻璃移动折叠门安装后重新改造,两项内容无签证核减113892元,但是鉴定报告内还是按照原审报告结算,未做核减。10、审计报告内提出墙面抹灰综合单价400.49元/平方米有误,对此进行核减金额79016元,但是鉴定报告按照施工单位报价核算工程价。11、审计报告内钢结构钢承板与压型钢板重复计算核减35439元,但鉴定报告内只看到了钢承板给了19662元。12、审计报告内签证单上做旧木板180元/㎡应核减安装费用9147元,鉴定报告内还是按照180元/㎡签证增加费用。补充鉴定报告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核减标准差距巨大;各方共同承认有错误的内容,补充鉴定报告中还是没有进行核减,主要是我们补充里面的第三、四、七、十、十一、十二、这几项内容鉴定机构也承认存在这些错误,但是在补充鉴定报告中还是没有进行核减。
林珊、楼民法答辩称,1、如果补充鉴定结果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成立的话,那恰恰说明义乌市审计局的审计结论是不符合常理的,案涉工程施工中有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跟踪,竣工之后有业主、设计、监理等各方对相关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得出的一个鉴定结论,就轻易地被义乌市审计局单方的否认掉了,而且金额相差巨大,这说明义乌市审计局的报告是不符合常理的。2、对咨询公司的补充鉴定结论我方持保留意见,本案不存在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原先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机构也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鉴定结论经过各方协商一致确认。我方没有上诉是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3、恒风公司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我方不予以认可,这是浪费大家的资源,本案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4、恒风公司说的补充理由均不成立,对于补充理由中所陈述的情况,我方在一审中均已一一回复,每一项都不存在。监控系统我们当时是装了,现场签证资料都有,工程移交给对方使用后,因为消防的需要,他把隔断封闭之后,监控系统就没有意义了,他们自己拆掉了,后来审计局看到没有就认为没有装过了。又比如说,黑胡桃木我们是原木板材进货,再进行加工定制,板材已经进行过拼接加工的,但是不管哪块木头,所有都是黑胡桃,但是他们认为拼接过的都不算原木,这明显不具有科学性和常理性。恒风公司说一些问题是经过各方确认存在的,这毫无根据。义乌市法院去义乌市审计局查看了会议签到表,签到表中签字的人基本上不是现场的人,也不是鉴定的人,那些人根本不知道现场,不能认为和现场确认一致。案涉工程应该以原先的鉴定结论为准,该结论已经经过各方协商一致确认同意,恒风公司已经按照鉴定结论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恒风公司的诉请。
其他当事人在二审中未发表答辩意见。
恒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立即返还恒风公司工程款14325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中国义乌恒风佛堂民宿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恒风公司将中国义乌恒风佛堂民宿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施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义乌市佛堂镇,签约合同价为705820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施工合同》还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恒风公司委托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涉案工程的跟踪及结算审计服务。工程竣工后,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恒风公司出具了《关于中国义乌恒风佛堂民宿室内装饰工程结算审核的报告》,审核结果为:送审造价为7839842元,审核定案总造价为7043716元。恒风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及前述报告支付了相应工程进度款,共计6691530.2元。后,义乌市审计局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抽查复审,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义审报【2018】29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存在装饰效果与设计要求存在差距及虚增装饰工程结算造价等问题。施工单位送审造价7839842元,原结算审定价为7043716元,审计抽查复审审定价为5611158元,项目多结工程款约1432558元。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涉案工程款进行了补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本工程合同价为7058206元,一审造价为7043716元,鉴定总造价为6730615元,净核减造价为313101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是多少?涉案工程完工后,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就涉案工程向恒风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后义乌市审计局对涉案工程进行抽查,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认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报告金额远超实际工程款,认为项目多结算了工程款1432558元,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本案中不应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但审计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确实是存在的,且这些问题也经过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涉案工程原造价报告中有问题的部分进行了补充鉴定说明,该份补充的报告可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根据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补充出具的造价报告显示,涉案工程造价为6730615元。恒风公司已支付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工程款为6691530.2元,未达到工程造价总额,因此,对恒风公司主张返还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94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恒风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委托的工程结算审核机构,其在2018年2月9日出具的审核结果本可以作为案涉工程结算的依据。后虽经审计部门介入,对工程造价提出了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但该审计意见并不能作为平等合同主体之间结算的依据。原审法院从审慎角度出发,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经由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鉴定结论,已经对原鉴定报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且恒风公司虽然在原审中表示对该补充鉴定持怀疑态度,希望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并未正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表示对补充鉴定是否采纳由原审法院决定。因此,原审法院采纳补充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恒风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恒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4元,由上诉人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红彦
审 判 员 周楚臣
审 判 员 杜月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钟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