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执8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小镇云松路**-2。
法定代表人:张立志。
被执行人: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组织机构代码:A97309647。
法定代表人:董四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乡××村村民委员会(2020)浙0723执83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执8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六一
审判员 鲍圣锴
审判员 王国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