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与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3民初248号

原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小镇云松路28号-2。

法定代表人:张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江林,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

法定代表人:董初丰,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义县白姆乡港源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建,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萍、徐耿华,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文物修缮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阁村委会)、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姆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青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江林、被告水阁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董初丰、被告白姆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萍、徐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文物修缮公司诉请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2091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经被告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研究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原民国浙江省示范茶场修缮工程,同年7月24日上午九时,武义县招投标分中心进行开标,并确认由原告中标承建。招标文件规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审计结果付总工程款的90%,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以及中标人应在中标后三日内必须与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等(详见招标文件)。但原告中标后,被告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却安排原告与被告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并将工程款支付方式变更为竣工验收合格上级拨款到位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余款一年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等等,而被告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却未在《工程承包合同》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在2018年4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经被告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村民委员会委托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审定工程结算造价1359183元。上述款项被告仅支付15万元,余款1209183元经再三催讨,二被告相互推诿,至今分文未付。

另据了解,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民国浙江省示范茶场修缮工程已获上级文保部门拨款70万元,但已被被告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挪为他用。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中标的工程系两被告共同发包,被告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在招标文件中承诺,中标人应在中标后三天内必须与其签订合同及付款方式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定效力,故请判如所请。

被告委会答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2、涉案工程的业主是被告委会,并非乡政府;3、已经支付15万元属实,对于原告陈述的上级拨款70万元,其中有30万元是招商局补助该项目,但被冲抵前面的欠款用掉了,另外40万元并非专项补助该项目;4、该工程的经费主要是通过村自筹,上级是否能补助,补助多少都是不确定的。因合同并非村委会自己制定,都是格式的,合同中约定待上级拨款到位非真实意思,应是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支付,但村里目前没有资金,会想办法付清。

被告白姆乡政府答辩称:白姆乡政府并非适格被告。白姆乡招投标分中心是依照县里政策成立的招投标机构,受县公共资源交易办管理,白姆乡政府不是招标人,也不是发包方。涉案工程也未经白姆乡政府研究讨论决定,就算讨论过也只是为了对村资金进行监管,不能代表其为发包人。白姆乡政府不是合同签订方,合同是原告和委会签订,项目所在地也是在,竣工验收审计等乡政府都没有参与。对于招投标文件第十三条“中标人在中标后三天内必须与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中的“与”是错别字,应为“到”,与中标通知书是冲突的,中标通知书明确载明了发包人是村委会。承包合同中没有将乡政府列为当事人,也没有预留乡政府签章的地方,不存在乡政府故意不签章。要求依法驳回对被告白姆乡政府的起诉。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办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两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白姆乡政府向本院提供武义县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份,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武义县招投标分中心发布招标文件一份,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原民国浙江省示范茶场修缮工程,文件第十二条付款方式规定“工程完工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审计结果付总工程款的90%,其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期间不计息”,第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后三天内必须与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逾期做弃权处理,没收投标保证金…”。2017年7月24日,经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被告委会作为招标人和白姆乡招投标分中心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一份,通知其到武义县白姆乡人民政府签订承办发包合同。后原告与被告委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不支付备料款,竣工验收合格上级拨款到位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余款1年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

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4月25日竣工,并由被告委会组织进行了验收。2018年10月23日,经被告委会委托,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审定工程结算造价1359183元。原告已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其余款项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委会签订的《工程承办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委会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对于付款期限,合同约定的“上级拨款到位”属于约定不明的内容,且在庭审中原、被告都对此不予认可,故应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完工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审计结果付总工程款的90%,其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付款方式为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委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白姆乡政府是否需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应确定白姆乡政府是否为合同当事人。虽然武义县招投标分中心发布招标文件中有中标人与白姆乡政府签订合同的条款,但白姆乡政府并未在招标文件中签章,该文件内容不能对白姆乡政府产生约束力。且在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明确为被告委会,并非白姆乡政府,在事后亦是委会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及验收、结算等过程中白姆乡政府均未参与,可以确定原告对发包人是委会而非白姆乡政府是明确知情且认可的,故原告认为白姆乡政府也系合同相对方的依据不足,其要求白姆乡政府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工程款12091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武义县白姆乡水阁村村民委员会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程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