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3民特622号
申请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小镇云松路28号-2。
法定代表人:张立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法兵,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义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负责人:邹苏武,村主任。
申请人:武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伍会荣,董事长。
申请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和申请人武义县******村民委员会、武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5日经武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武义县******村民委员会、武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11月26日前支付申请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何氏宗祠修缮工程款202000元。若申请人武义县******村民委员会、武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由申请人武义县******村民委员会、武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总工程款279681.03元支付,申请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有权在申请人武义县******村民委员会、武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履行之日起就工程款总额279681.03元未履行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明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丁渲
代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