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盐民初字第2179号
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俞志光。
被告:海盐鑫龙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桂芳。
委托代理人:党勇。
本院在审理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鑫龙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鑫龙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鑫龙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元,由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