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24执1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海盐县于城镇海成路7号。
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住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79-10号店面。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4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3631元,申请执行腾退武原街道城西北路183号综合楼底层的房屋。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其所有的牌号为浙F×××××、浙F×××××的小型面包车两辆,牌号为浙F×××××的轻型箱式货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尚未查获。扣划了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存放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的工资发放多余款项46237元,经参与分配,本案得款10505元。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2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已腾退位于武原街道城××综合楼底层的房屋。
鉴于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