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申20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39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宣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8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基本事实认定、主要证据采信等方面均有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中国移动宣城分公司应当按照76次每次500元标准给***赔偿,并书面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民诉法解释关于新证据的法定条件,不予采纳。***作为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在原审中并未举证证明中国移动宣城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原审法院调取了移动公司数据系统业务详单,证明***的手机号码消费使用相关业务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主张中国移动宣城分公司构成欺诈并请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