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申20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39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宣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8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基本事实认定、主要证据采信等方面均有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中国移动宣城分公司应当按照76次每次500元标准给***赔偿,并书面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民诉法解释关于新证据的法定条件,不予采纳。***作为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在原审中并未举证证明中国移动宣城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原审法院调取了移动公司数据系统业务详单,证明***的手机号码消费使用相关业务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主张中国移动宣城分公司构成欺诈并请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