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802民初8168号
原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昭亭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5983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免费将原告宽带由500兆升级至1000兆;2.被告于三日内完成宽带移机业务;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免费将原告宽带升级至1000兆,并赔偿原告1000元;2.被告在宣城市级新闻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原告隐私权的具体情节,赔偿原告1000元;3.被告于三日内完成宽带移机业务;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宽带业务,被告工作人员谎称宽带速率为1000兆,实际为500兆,并假冒原告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字。11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加装第二条宽带时,在未经原告授权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宽带速率从300兆降至200兆,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宽带移机业务。11月25日、12月2日,被告安装师傅未经许可多次拍摄原告及原告住宅,情节恶劣,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为维护自身权利,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2021年8月,原告在我处办理两条宽带,其中一条安装在某小区(已被原告销户),一条安装于某乡镇,均为500兆,我方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乡镇无法办理千兆宽带;2.我方工作人员在原告找到新闻媒体等调解过程中对其家中网络宽带情况进行拍摄,并未就其家中环境进行拍摄,且未对外公布,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情况;3.原告虽在我处办理移机业务,但其并未告知其家中已存在一条宽带,而某小区为共建共享小区,入户仅有一条光纤,该光纤已被占用,故其并不具备安装第二条宽带条件,我方可以退还费用,并进行销户处理,同时协议终止。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宽带业务,宽带安装地址为宣城市宣州区××乡,被告告知乡镇无法办理千兆宽带后,为其办理500兆宽带,并代原告签字确认。此后,被告按约完成宽带安装。2021年11月21日,原告为将上述宽带移机至某小区二期21栋二单元405室,于被告处办理宽带移机业务,被告受理。此后,因某小区二期21栋二单元405室已安装一条宽带,被告告知原告某小区为共建共享小区,入户光纤仅有一条,已被占用,故宽带移机业务无法办理。原告不予认可,遂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解决,均未果。
另,某小区为共建共享小区,根据该小区光缆设计及施工方案,“从光配线箱以管道方式敷设引入光缆到各楼道光分纤箱,每个光分路箱分配的引入光缆芯数按用户数量来设置;从光分路箱通过暗管(或弱电井)穿放单芯入户光缆至用户家庭信息箱”。
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处办理宽带业务,虽未在业务回单中签字确认,但其认可被告已明确告知乡镇无法办理千兆宽带,故其应当知晓其办理的宽带为非千兆宽带,现其主张被告欺诈,并要求其免费将其宽带升至千兆宽带、赔偿1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某小区光缆设计及施工方案,该小区入户光纤仅为一条,且已被其他电信宽带占用,无法安装第二条宽带,故本院对其主张被告办理移机业务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虽于原告家中进行拍摄,但其明确表示因工作需要就原告家中弱电箱进行拍照,具有合理性,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对外公开其拍摄内容,侵害其权利,故对其主张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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