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02民初4617号之二
原告:祁某1,女,201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理人:祁某2,男,1990年01月05日出生,住址同××,系原告父亲。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所在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昭亭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59832。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泾县星河移动通信服务部,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龙井苑底商1号-04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3MA8NR31M4H。
经营者:***,该服务部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
原告祁某1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泾县星河移动通信服务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祁某1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泾县星河移动通信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1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泾县星河移动通信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