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263号
原告:北京看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1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北京通达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科技1号楼11层。
原告北京看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通达信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看购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北京看购科技有限公司以已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通达信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看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看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
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