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7民初21166号
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65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20.5元、前期利息6839元以及违约金(以170020.5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月息2%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2019年8月2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被告确认应付原告货款170020.50元、前期利息68708元、案件受理费186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8月24日前支付186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8728.5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此后每两个月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如逾期付款,原告可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并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被告支付63729元款项后,拒不支付余下货款170020.5元、前期利息6839元和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说载明“***以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权利义务由***本人承担。经双方确认,***应付燕牌公司货款170020.50元、前期利息68708元、案件受理费1860元,共计240588.5元。***在此承诺:于2019年8月24日前支付186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8728.5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此后每两个月支付5000元,至款项付清为止,期间利息按1.5%每月计付给燕牌公司。如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燕牌公司可要求***立即全额支付上述款项。逾期支付按每月2%计付违约金给燕牌公司,发生争议,由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以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并未加盖该公司印章,也未取得该公司授权,故被告出具承诺书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在2019年8月24日出具承诺书当日支付原告另案起诉被告的诉讼费1860元,在2019年10月31日支付18729元,在12月31日支付了20000元,在2020年春节前支付了23140元,被告偿还的应先抵扣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剩余货款170020.5元及前期利息6839元未付,被告本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但该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从2019年11月30日期满后的次日即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承诺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不提书面交答辩状,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举示的承诺书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按承诺书的约定,被告应付燕牌公司货款170020.50元、前期利息68708元、案件受理费1860元,共计240588.5元。原告陈述被告偿还了63729元,并主张偿还的金额应先抵扣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因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已超出上述金额对原告还款,且所还款项未明确指明抵扣本金时,应优先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020.50元及前期利息6839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被告未按照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11月30日前清偿承诺的货款,已构成违约,按照约定被告应从2019年12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该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70020.50元、前期利息6839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70020.5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利随本清)。
驳回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