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7执47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纳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纳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渝0107民初16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纳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向江苏纳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江苏纳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
执行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江苏纳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巴马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950000元,已将其中604684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第三人巴马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对剩余345316元提出异议,剩余款项暂未支付。除此之外通过查询金融机构及车辆、工商、房屋管理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均知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江苏纳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7民初169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