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7执保195号
申请人: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65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培赢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农科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PK4B3J。
经营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培赢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培赢建材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