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4076号
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65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住重庆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272元,由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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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